[1] 详见[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05页。
[2] 参见周枫:《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73页。
[3] 《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11条规定,“在当事人所希望形成的法律行为本身虽然无效,却符合另一法律行为的要求的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在实施无效法律行为时具有使后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意思,则后一法律行为可以取代无效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对前述表达作了修订,新的表述并不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无效法律行为时具有使蕴含在其中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意思,即“是否进行效力的转换取决于当事人所希望发生的经济后果”;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06页。
[4] [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03页。
[5]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24条,《日本民法典》第971条,《法国民法典》第979条。
[6] See A.L.Corbin , Corbin on Contracts 1 Vol.Ed.12(1952);转引自黄忠:“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76-82页。
[7] 黄忠:“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76页。
[8] 参见黄忠:“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76-77页。
[9] 黄忠:“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81页。
[10] 相关案例请参见王申:“‘无效行为转换’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学》,2002年第7期,74-76页。
[11]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79页。
[12] 参见卢雪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5页。
[13] 参见武忆舟:《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393页。
[14] 参见刘云生、宋宗宇:《民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15] 参见卢雪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2页。
[16] 参见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
[17] 参见黄忠:“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77页。
[18]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79页。
[19] 参见罗润:《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9页。
[20] 参见孙蕾,房绍坤:“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载《政法论丛》,2013年10月,第5期。
[21] 基于我国目前的立法语境下,这里使用“民事行为”一词。
[22] 基于我国目前的立法语境下,这里使用“民事行为”一词。
[23] 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24] 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38页。
[25] 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142页。
[26]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之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27]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8] 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29] 参见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2页。
[30] 参见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31]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32]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9页。
[3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34] 王轶:“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10月,第5期,第159页。
[35] 参见王轶:“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10月,第5期,第159页。
[36] 黄忠:《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298页。
[37] 孙蕾,房绍坤:“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载《政法论丛》,2013年10月,第5期,第118页。
[38] 参见孙蕾,房绍坤:“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载《政法论丛》,2013年10月,第5期,第119页。
[39] 参见孙蕾,房绍坤:“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载《政法论丛》,2013年10月,第5期,第119页。
[40] 参见苏号朋:《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6页。
[41] 罗润:《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17页。
[42] [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96页。
[43] 参见孙蕾,房绍坤:“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载《政法论丛》,2013年10月,第5期。
[44]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45]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9页。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