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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立法的他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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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4 1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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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于不断曝出的文物保护乱象,公众给予了高度关注,并表达了强烈的谴责。矛盾激辩过后必然是冷静的思考,面对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和对决,以及多方利益的交织纠结,我们将如何传承和守护好这些历史的文化基因,使它们不再遭受不必要的创伤?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和实践做法也许能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法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 法国在文物保护方面也曾经历经毁灭性的浩劫。大革命时期,一座座宫殿教堂湮没于汹涌澎湃的革命大潮中,矗立400年的巴士底监狱被作为封建统治的象征夷为平地。 大无畏的革命精神难以弥合毁灭祖先遗产所带来的懊悔。当时一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先意识到这一点,并向他的革命者朋友提出了这样的忠告,“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着我们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冷静过后,激进的人们开始逐渐认同国家遗产要保护的观念。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这使得大量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 30多年后,法国文物保护的官方机构成立。又经过80多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913年《保护历史古迹法》诞生。随后,法国又于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1983年通过《地方分权法》等,法国政府运用每个细化的法律对本国的文化遗产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 具体实践中以文物遗址为例,法国的做法是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原状,同时要改造,使其产生活力。以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为依据,国家对划定的保护区内每一幢建筑都要进行测量规划,不能随意改动。 据了解,保护区内的居民房屋总体上大都是私人财产,要维修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不拨款。但房屋的维修和改作商业用途会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比如税收减免,政府可为房屋所有者修缮房屋提供低息贷款等。 在技术人才的培养上,法国设有国家遗产学院,由法国文化部直接管理,主要负责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文物保护修复方面人才的培训。凡是在法国文物单位的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遗产学院的培训,培训形式多种多样,有长期班,也有短期班,并根据专业设置不同课程,以此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使修复人员更具专业性。 意大利:立法将部分彩票收入用作保护金 意大利是欧洲文艺复兴的发源地,在富有浪漫气息的意大利人看来,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他们的生活品质,这种自觉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 立法上,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 意大利的文物保护与其历史悠久密切相关,早在意大利统一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不少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1462年,意大利还在教皇统治时,当时的教皇庇护二世作出决定,不能随便破坏古建筑遗址,否则将被判处监禁或不许入教。1624年制定规定,禁止随便买卖艺术作品。1773年委托专人对教堂里的艺术品登记造册。1821年正式确定文化遗产是本地文化历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 法国卢浮宫 意大利古罗马斗兽场 日本姬路城 墨西哥太阳金字塔 1939年,意大利通过的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考古、历史和人类研究有价值的艺术品,未经有关专门部门的批准,禁止任何形式的拆除、修改或修复。同年7月22日正式通过法律,成立全国文物保护中心。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 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没有经费保证文物保护工作就难免沦为空谈。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方面也是不遗余力的。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大约有20亿欧元。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仅这一项每年可有15亿欧元的经费。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比如,一些企业对文化活动的赞助可以抵税。这样,一些文物保护的项目就由企业来赞助。 日本:强有力的文物保护财政支撑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在文物保护方面也堪称典范。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即文化资财、文化财产),标志着日本战后文物保护制度全面建立,后又不断修改完善。该法的文物保护涉及面十分广泛,这也成为日本文物保护立法的一个特点。 在日本的文物保护法里,“文化财”分为四类,即“有形文化财”,包括建筑、绘画、雕塑、实用美术、书法、古籍和古代档案等。“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等艺术及技艺。“民俗文化”包括食品、衣着、住宅、宗教信仰、民间节日等生活方式和习俗。“纪念地”,包括具有历史价值的贝冢、古墓、宫殿及其围绕它们发展起来的城镇等;有艺术和观赏价值的花园、桥梁及山峰、峡谷、海滨和其他风景区;有科学价值的动物、植物、地理特征和矿石等。 设立于日本文部省内的国家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负责进行“文化财”的鉴定分类工作。在四类文化财里,特别重要的有形文化财被列为国宝,即“从世界文化的角度来看,具有极高价值财富;从本国来看,为无与伦比的宝藏”。特别重要的纪念地,则被进一步列为特级历史遗址、特级风景区和特级自然纪念地。它们都受到特殊保护。 日本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进步,国家财政力量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有报道称,2002年,日本文化厅用于历史遗迹的修缮及利用项目预算为262.9663亿日元;促进国宝级文物及重要文物的保护预算为110.3882亿日元;传统艺能的继承预算94.7429亿日元。政府与民间对文物保护的高度重视促进了日本文物保护理念的全面提高。如果“国宝”或“重要文化财”的私人所有者由于财政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能力保护文化财时,国家将向他们提供补助或指定专门人员照管这些私有文化财。 日本同其他国家一样,国家拥有对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同时,禁止出口任何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但国家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可出于国际文化交流的目的签发出口许可证。 墨西哥: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相结合 在墨西哥,古代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认同、主权和凝聚全体国民的基本要素之一,保护和传播古文化遗产是国家的责任。墨西哥早在1934年1月19日就制定了关于保护考古和历史纪念地的法律。1972年5月6日,墨西哥议会又通过了《联邦文物与考古、艺术、历史保护区法》。这部文物保护法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条款,包括国家对于文物的所有权、流传和文物出口的严格控制等内容。 墨西哥的文物保护法对考古文物尤为重视,规定考古文物均为国家财富,所有权不得出售或由于长期使用而要求转让。为了保护考古文物,法律对考古发掘实行严格监督。法律要求任何人发现考古物品后,立即向距离最近的行政当局报告,行政当局则必须在24小时之内转报国家人类学与历史研究所。 另外,任何本国或外国科研机构的考古发掘方案均须获该所批准。在控制文物流传方面,法律规定,从事文物或艺术品买卖的商人须向有关当局登记并服从有关管理规则。 墨西哥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他们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遗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搞好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担任文物保护志愿者。 以上介绍的几个国家的文物保护立法,共同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本国的文化财富免遭自然与人为的损坏,具体方法有分类鉴定、细化公布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设立专门机构从事文物保护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本国的文化财富不致非法流出国外等。 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这些国家都因地制宜地实施了一些有效的文物保护政策。比如,法国政府为房屋所有者修缮房屋提供低息贷款;意大利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日本对于“国宝”或“重要文化财”的私人所有者由于财政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能力保护文化财时,由国家向他们提供补助或指定专门人员照管这些私有文化财;墨西哥把文物保护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脱贫致富等。因此,在文物保护法修改即将提上日程之时,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措施,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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