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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熊孩子”遇上“严夫子”——这样“教育”该不该?丨巾帼法庭的故事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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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1 18: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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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法庭的故事 第29期 以前,时常听到家长边教育子女边说 “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等于害。” 那么,这句话到底对不对呢? 近日,临潼法院新丰法庭就受理了一起“严夫子”武力教育“熊孩子”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当时托管班的一个同学站在轮胎上面玩儿,我就蹬那个轮胎,老师不让蹬,我不想听他的还骂他,老师就打了我......” “我把他制止了三次他都不听,还骂我,我一气之下就在他屁股上踢了两脚,还打了他两个巴掌......” 事情要从2024年5月30日说起,临潼区某托教中心老师杨某发现其托管班学生王某某(9岁)正在蹬踹院内一闲置汽车轮胎,而此时轮胎上还有其他学生在玩耍,遂上前对王某某进行制止,并告知其这样做有可能导致轮胎滚动从而使玩耍的同学跌落,谁知王某某不听老师劝告,在杨某连续制止三次的情况下,王某某居然辱骂杨某,杨某一怒之下,采用脚踢、扇耳光的方式“教育”王某某。 王某某放学后,其母亲见儿子面部有伤遂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后王某某向临潼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经查,王某某诊断结果为:面部软组织挫伤,背部挫伤。其母诉称,孩子的外伤虽然已经愈合,但杨某的体罚行为使其内心产生恐惧,故而要求赔付精神损失费。杨某辩称,自己也没有用力,只是想对王某某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结果。 “王某某尚不满十周岁,年纪尚小,作为师长,应该采取合法合理、适度安全的教育方式进行规劝,进行体罚不仅达不到有效的教育引导作用,反而会和学生形成对抗关系,更严重的是,可能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损害。” 杨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此种管教行为确实存在不妥之处。最终,在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杨某向王某某支付了医疗费。 ——法官说法—— “熊孩子”能不能管? “严夫子”该如何管? 能管!但切忌体罚勿动手!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无冷静、不教育。实施体罚行为,教师和学校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 民事责任。体罚如果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校、老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2 行政责任。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处分; 3 刑事责任。体罚学生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被看护人罪。 ——临潼法院提醒您—— 言传身教,家庭教育很重要! 父母应要“拎得清”,无底线溺爱要不得。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小学生,此前曾多次与同学发生打架事件,同学在轮胎上玩耍时,王某某又故意蹬踹汽车轮胎,而面对师长的再三制止,王某某均当“耳旁风”并且还辱骂老师,足以说明家庭教育存在缺失,致使孩子的错误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爱之深更应责之切 中小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作为父母,既要对孩子倾注足够的爱,也要承担起管教职责,培养孩子的是非观念。作为教师,对个别学生的不良行为,应耐心引导与沟通,避免简单粗暴的批评和惩罚,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END- 撰稿 岳弋戈 编辑丨尹昱辰 ● 校对丨赵航雨 责编丨赵梦婷 ● 审核丨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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